其他
加拿大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制度及征管经验探析
作 者 信 息
“税收调节收入(财富)分配机制的国际比较研究”课题组
文 章 内 容
2021年4月,加拿大被《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杂志评选为“2021年全球最佳国家”。其中,治理、福利、教育、医疗、生活质量等多项指标评分和综合评分均位列全球第一。加拿大整体收入分配呈现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人数少、中等收入群体人数多的“橄榄型”结构,其合理的税收制度、健全的转移支付制度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等都对调节收入分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加拿大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制度,对我国健全税收再分配机制、推进共同富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加拿大拥有较为成熟的税制体系,通过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货物和劳务税、房地产税等,构建了有效参与第二、第三次居民收入分配的税收制度体系,在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税收制度与二次分配 1.个人所得税制度与优惠政策 加拿大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课征制度,个人需分别缴纳联邦级和省级个人所得税。联邦级个人所得税采用15%~33%的超额累进税率,各省个人所得税税率则不尽相同。同时制定合理的扣除、抵免政策,以有效调控中高收入群体收入,免除或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负。 首先,征税范围覆盖各类主要所得,且分类细致。加拿大联邦个人所得税为综合所得税制,所得类型包括雇佣所得、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和资本利得。其中,雇佣所得包括工资所得、福利所得、养老金所得、董事报酬。资本利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半计入。加拿大个人所得税税制中的所得分类非常细致。比如,将养老金所得细分为老年保障养老金所得、养老金计划、从境外获得的退休金、登记伤残储蓄计划所得、登记退休储蓄计划所得、一次性给付所得、退休津贴(遣散费)、联邦补充所得净额等8类。细致的分类有利于及时优化扣除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如2020年扣除项目增加了数字新闻订阅支出,以满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后居民网上订阅报纸的需求。 其次,采取控高、稳中的累进税制。根据2022年最新数据,加拿大联邦个人所得税采用15%、20.5%、26%、29%和33%五档超额累进税率,即: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197加元的部分,税率为15%;应纳税所得额为50198~100392加元的部分,税率为20.5%;应纳税所得额为100393~155625加元的部分,税率为26%;应纳税所得额为155626~221708加元的部分,税率为29%;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21708加元的部分,税率为33%。加拿大通过采取控高、稳中的累进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效果。 再次,分类实施税收抵免或扣除政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实施两类税收优惠政策。第一类是税收抵免,包括基本个人税收抵免额、医药费用、社会保障缴款、捐赠、符合17岁以下儿童或残疾儿童税收抵免资格的儿童福利,以及就业、护理、技能培训等其他个人税收抵免。以医药费用为例,如果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2021年为2421加元)或者个人净收入3%中的较小者,则个人可以申请税收抵免,其抵免额等于超过阈值的合格医疗费用的15%。第二类是税收扣除,包括利息费用、保险费用、育儿津贴、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符合条件的托儿费用等特定类型的个人开支。以育儿津贴为例,为鼓励生育,加拿大在设计育儿费用扣除项目时充分考虑年龄因素,抚养7岁以下子女和7~16岁子女的扣除额度分别为8000加元和5000加元。如果孩子被认定为残疾,最高扣除额度将提高至11000加元。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近年来,加拿大始终致力于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特别是让更多的中小企业享受更低的税率优惠政策。2022年,加拿大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38%,但在加拿大部分省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获得10%的税收返还,因此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可能降至28%。加拿大在2021年10月实施的“新政”中,规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加元(小企业限额)的加拿大居民企业可适用9%的小企业联邦所得税税率。同时,小企业限额受到注册资本额的限制:对注册资本在1000万至1500万加元之间的企业,适当降低其小企业限额;注册资本超过1500万加元的企业不再享受小企业税收优惠。 3.货物和劳务税对基本生活用品适用零税率 加拿大货物和劳务类税种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联邦层面征收的货物和劳务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税率有5%和零税率两档。其中,适用零税率的产品包括基本生活品、某些处方药、某些医疗器械、某些农业和渔业产品等。此外,住宅租金、大多数健康和牙科服务(包括医院和疗养院服务)、儿童日托服务、大多数教育服务、二手住宅出售(包括二手公寓)等则属于免税品类。二是省级层面征收的销售税,在零售环节征收,税率范围在6%~10%之间,有的省尚未开征此税。对于中低收入群体而言,因为其日用消费品类大都属于零税率或免税的商品和服务,所以税收负担相对较轻。 4.房地产税制度 加拿大政府通过向房屋所有人征收年度市政税、投机税、房屋空置税等,既实现了对居民房产的有效调节,也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年度市政税是部分市政府按年度征收的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是相应不动产的年度评估价值,税率为当年该市政府预算数除以所辖地域内所有房产估价总值(不包括医院、学校和教堂)。不动产价值由城市物业评估公司(MPAC)等专业机构采用销售价格比较法进行评估,每4年评估一次,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居住面积、房产质量、房龄以及重大的改建。其他考虑因素包括:是否有壁炉和游泳池,地下室是否有装修,卫生间和车库数量以及周边配套绿地、交通状况等。 此外,2017年温哥华市率先开征了房产空置税(Empty Homes Tax),要求房屋所有者在其住房每年至少居住6个月或将房屋出租,才能获取免税资格。2018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开征了性质类似的房产投机空置税(Speculation and Vacancy Tax),亦称房产投机税,对在本省内不缴纳所得税并且将其房产空置的房产所有者按年征收财产税。对于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该税率为0.5%;对于其他房产所有者,税率为2%。2021年4月加拿大联邦预算案提出,将从2023年起,联邦政府对非居民所拥有的空置住宅征收1%的房屋空置税,对“空置”的界定及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2021年7月,多伦多市议会执委会也批准了对空置房产征税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5.实质征收“遗产税” 加拿大没有颁布专门的遗产税法,但对公民死亡后各项遗产处置所得视同其在世予以征税,并依据财产类型确认收入类别。比如,公民在死亡前持有公司股份,自死亡之日起,对股票增值部分征税。从实质课税角度看,可视同为征收“遗产税”。加拿大通过实质征收“遗产税”,有效调控财富的代际转移,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 6.计划开征奢侈税 2021年加拿大联邦预算案提出,从2022年起,对售价超过10万加元的汽车和私人飞机,以及价格在25万加元或以上的私人用船征收奢侈税。目前,征收奢侈税的草案正处于征集意见阶段,若该草案能获得议会批准,将会在2022年9月1日起生效。 (二)税收制度与三次分配 1.鼓励企业加大捐赠力度。加拿大税法允许纳税人在法定扣除限额内扣除对登记慈善机构的捐赠,该法定扣除限额为捐赠者当年净收入的75%、当年捐赠资本所产生的资本利得中符合条件部分的25%和当年捐赠财产产生回收折旧(recaptured depreciation)的25%的总和。超过扣除限额的捐赠可在未来5年内结转扣除。如果捐赠物为已通过认证的加拿大文化财产和生态脆弱区土地,则可对该捐赠物按照市场价值100%予以扣除,且可在未来10年内结转扣除。 2.激励个人捐赠行为。对于个人向已登记慈善机构捐款200加元及以下的部分,抵免率为15%,即在缴纳联邦个人所得税时可享受慈善捐款额乘以15%抵免率的税收抵免;捐款200加元以上的部分,如果个人所得税有适用33%最高档税率的部分,慈善捐款中的等额部分同样适用33%的抵免率;除上述两部分,其他部分适用29%的抵免率。抵免限额为捐赠者当年净收入的75%、当年捐赠资本所产生的资本利得中符合条件部分的25%和当年捐赠财产产生回收折旧的25%的总和。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未来5年内结转扣除。如果捐赠物为已通过认证的加拿大文化财产和生态脆弱区土地,则可对捐赠物按照市场价值100%予以扣除,且可在未来10年内结转扣除。
为严格执行调节收入分配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加拿大采取各种措施促进税收遵从,并加强对高净值人群的精准监管。 (一)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税收遵从度 1.严惩应纳未纳行为,促进税收遵从 具体措施包括:对未履行义务的纳税人依法严惩,对“为税不廉”的税务人员给予开除公职、取消退休金等处罚。加拿大税务局官网数据显示,在没有加拿大税务局介入的情况下,18岁以上的纳税人按时纳税的比例高达93%以上。 2.推进税财信息化融合,确保税收应纳尽纳 成立“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卓越中心”,通过从第三方财会软件中提取财务数据,并转化为税收数据,自动生成申报表和相关附属资料,逐步将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流程嵌入到第三方业务管理系统中,以促进精准监管、精细服务,提升税法遵从度。 3.落实纳税人法定福利,提升其税收遵从意愿 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第三方紧密协作,为符合资格条件的纳税人提供一系列福利,如按时发放儿童福利金等收益金,以提高纳税人的获得感,激励其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 (二)加强对高净值人群的精准监管 1.加强高净值人群识别 一是设立专门的高净值人群监管部门,配备复合型专业税收人才。二是扩大识别范围,除高财富人群外,还将高收入人群也纳入高净值人群的范围,制定专门的风险评估项目,用以精准识别该类人群。三是提升识别能力。税务部门主动与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构建广泛合作机制,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分析内部电子数据、第三方电子数据(包括外国税务部门交换的数据)等,识别高净值高风险纳税人,并加强对其风险管理。 2.约束滥用税收筹划行为 多管齐下遏制高净值人群滥用避税交易特别是跨境避税交易,降低过度税收筹划行为带来的税收风险。一是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社会机构及国际同行合作,开展同步稽查审计,并通过制定具有追溯效力的法律、反避税和反滥用规则等,应对避税行为。二是向全社会通报公司高管、签约文体明星等过度税收筹划警示案例,提醒其所属公司加强管理,增强社会舆论监督效果和警示震慑作用。三是通过高额罚款、查处关闭企业等措施,严厉打击滥用过度税收筹划行为的人群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司。 3.签订财务信息公开协议 与高净值人群签订财务信息公开协议,在政府公信力和严格的保密机制下,促使其对税务部门公开其财务状况,以便税务部门随时监控,并加强风险评估,防范税收风险。 4.鼓励自愿信息披露 加拿大多年来一直实行自愿披露计划,纳税人主动前往税务部门纠正之前申报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将免于罚款或被起诉。
课题组指导:谭珩 李本贵 包东红
课题组组长:孙红梅
课题组副组长:燕晓春 刘峰
课题组成员:王谨 党晓杰 曹语祾 王珍妮 尤彦喆 王丹 李佳怡 宋倩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2年第7期)
●《国际税收》编辑部: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2021年版)新增内容解读及对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建议——专访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熊艳●朱小玉 施文凯: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完善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的建议●岳树民 肖春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中小企业发展能力——基于新三板的实证检验●张斌:减税降费、资源统筹与增强财政可持续性●余雅娴 黄江 石坚:遗产税制度的国际比较与我国的选择
●邱冬梅:“双支柱”多边共识背后的碎片化
●李貌 胡桃:“新资本主义”政策下日本新财年税制改革介绍与评价——基于法政策学视角的分析
●励扬 任艳琴:单一市场税制:21世纪欧盟的雄心与愿景●胡天龙 Shay S. Moyal 朱春妮:从BEAT到SHIELD再到UTPR:美国反避税措施的嬗变之策●马海涛 朱梦珂: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减税降费政策:演变路径、成因特点与未来走向●励贺林 文悦逸 于红:支柱一收入来源地规则制定进展及方向
●熊惠君 胡怡建:现行增值税制度是否有利于我国生育政策的推进?
●马珺:加快构建中国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于现有实践与文献的思考●高金平:新发展格局下税收助力离岸贸易发展的若干建议
●杜莉 李钧帆:用户参与、企业利润率与跨境数字服务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徐海燕 徐伟:跨境所得税征收规则的反思与重构●韩霖 高阳 邓汝宇:数字经济国际税改“双支柱”方案的历史意义与现实应对——专访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张志勇及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蒙玉英
点击“阅读原文”快速订刊~